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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课堂|以案释纪】 如何认定违规占用公物行为

信息来源:k1体育上传时间:2018-12-23浏览次数:36133

典范案例

钱某 ,W国有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钱某原为S市国资委副主任 ,调到W企业事情后 ,将其原来在国资委事情期间民众为其配备的一台条记本电脑一并带走 ,该电脑也并没有用于办公 ,而是拿回家供女儿上网用。

钱某在担当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 ,公司在对外经营中与其他公司爆发债务 ,对方无力送还后将一批机械设备交给该国有公司抵债。钱某私自将这批设备交给某私营企业使用。案发后 ,相关设备送还该国有公司。

别的 ,钱某有一位挚友李某 ,是私营企业主。李某的企业经营困难 ,便向钱某提出借用100万元。钱某体现自己公司资金也很紧张 ,但有一批铜料 ,价值120万元。今后二人商定 ,由李某的公司将铜料出售 ,并使用所得款项半年。

不同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钱某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组成违规占用公物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同时涉嫌组成《刑法》划定的挪用公款行为。

党纪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一、钱某恒久占用电脑组成违规占用公物行为。

目今 ,一些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当 ,以种种理由在本单位、直接统领的下属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恒久“借用”小轿车、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公物归个人使用。特别是个体党员干部还将占用的公物给家人或借给朋友使用 ,或进行营利运动和不法运动 ,在干部群众中造成卑劣影响。

本案中 ,钱某将原单位配备条记本电脑带走 ,恒久占用 ,其行为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划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凌驾六个月”行为 ,违反了廉洁纪律。

如果钱某对该电脑一直不退还或者已经无法退还的 ,该行为的性质爆发转变 ,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划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

二、钱某私自将公司设备交给某私营企业使用组成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行为。

本案中 ,钱某私自将公司设备交给某私营企业使用。本行为的焦点在于 ,钱某的行为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划定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行为 ,照旧涉嫌《刑法》划定的挪用公款犯法。挪用公款罪的工具是公款 ,包括钱币和有价证券 ,凭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划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也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 ,钱某挪用行为的工具并非公款 ,而是国有公司的机械设备 ,这些机械设备也并非用于救灾抢险 ,属于非特定公物。因此 ,钱某的行为不组成挪用公款罪 ,而是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划定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行为。

另外 ,在该历程中 ,钱某违反国有企业议事规则 ,私自将设备交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划定的“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 ,应当数错并罚。

三、钱某私自将铜料出售款项外借组成《刑法》划定的挪用公款行为。

本案中 ,钱某挪用铜料交由李某的公司出售 ,并使用所得款项半年 ,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划定的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物后变现 ,追求的是公物的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并且公物被变卖进入流通领域 ,难以追回 ,即便能够追回款项 ,公物自己也已难以追回。此时 ,公物已经转化为公款 ,实质上与挪用公款并无差别 ,应以挪用公款行为认定。另外 ,在这个历程中 ,钱某的行为还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四、对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认定如何掌握。

在执纪实践中 ,对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特别是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历程中 ,应注意掌握好以下问题: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选择性违纪组成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凌驾六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运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

应注意第九十五条划定的“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与第九十四条划定的“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区别。第一 ,第九十五条强调的是“占用”公物使用权 ,而不是“侵占”所有权。如果侵占了所有权 ,应认定为第九十四条划定的“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实践中应重点掌握行为人违规占用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如果主观目的是暂用、借用、试用等 ,以“占用”论处;如果主观目的是占有 ,或行为人拒不退还 ,或者公物价值已尽无法退还 ,以“侵占”论处。第二 ,第九十五条强调占用的是“公物”而不包括“私物”。如果侵占的是私物 ,凭据国家民事执规律则来处理 ,严重的组成《刑法》划定的侵占罪。第三 ,侵占的是“公物” ,既包括“自己经管的” ,也包括“非自己经管的”。

注意该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现实中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凌驾六个月 ,应退还而不退还 ,或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而无法退还的 ,应当认定为“侵占行为”。如果侵占的是非自己经管的公物 ,数额较小的 ,凭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划定的“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违纪处理 ,数额较大的凭据《刑法》划定的贪污罪论处;如果侵占的是自己经管的公物 ,则凭据贪污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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